经典案例

你无法抵赖收货的事实---证据,证据,还是证据!

发布日期:2022.09.14 浏览次数(408)

--案情简介

   2001年4月,原告卢XX 和李X跟吴XX签订一份《钢材供需合同》,约定原告向吴负责施工的华茂工业园的建筑工地供应钢材;8月,卢XX又与吴XX签订了一份《水泥供需合同》,约 定卢为同一工地供应水泥。合同签订后,卢李先后对吴供应钢材10批次,金额99万余元,水泥8批次,金额25万余元。但吴在支付货款时违约。2001年9 月18日和27日,吴分别向卢出具水泥《结帐单》和钢材《欠款单》。确认其时尚欠水泥款25万余和钢材款63万余元。后于10月又支付9万余元。尚欠79 万余元及利息。追讨不果,卢李遂委托法庭常胜将军--胡长明律师将吴及其任职公司(吴系高州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)告上法庭成讼。


   在法庭上,吴辩称钢材款金额不对,而水泥款则根本为子虚乌有之事,《结帐单》等是在原告以暴力威胁强迫下签字的。并称其在2002年1月1日向横岗派出所 报了案,要追究卢的刑事责任。并申请法庭对此进行调查,和对水泥部分中止审理,待查明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。并提交了一份派出所对吴XX的询问笔录。 法庭进行调查悉,该案没有刑事立案,吴所称卢强迫之场所“福临西餐厅”乃一公共场所,未设包房。


  而在此过程中,被告向公安机关施加影响,公安机关在卢50岁生日的晚上将其从餐桌上带走.半夜时分,胡律师接到卢的“求救”电话,风风火火赶到派出所,向办案警官陈述案件事实,提供相关证据,并告知该案已经由法院作为经济纠纷立案受理了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不应干预经济纠纷。公安机关遂将卢释放,后正式决定不立案。使案件回到正确的民事诉讼程序上来。


  随后,法庭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,遂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,判令吴支付原告钢材和水泥款项70多万元。其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。


  本案成败的关键是证据。原告方的证据都有吴的签章和公司的印章,可谓铁证。而吴企图否认水泥款,虽然其有报案,有公安笔录等。而这一切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。因此,尽管公安机关曾一度干预案件,但还是很快就放弃了。


  善于组织证据,让证据说话,这就是法庭常胜将军--胡长明律师的高超之处。 


关注微信公众号

下载地址